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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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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6-10-27'
description: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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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点

##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 招标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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